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的补充规定

2016年06月21日 15:54  点击:

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的补充规定

为了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,加强教学管理,提高人才培养质量,经研究决定,对学生考勤、课程考试、成绩管理做补充规定。

第一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一门课程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的1/4学时者,因事假缺课累计达本学期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1/3者,取消该门课程期末考试及学期(第一次)补考资格;因病假缺课累计达本学期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1/2者,取消该门课程期末考试资格。取消考试资格申请由任课老师提交,学生所在系审批,教务处汇总备案并在考试前两周发文公布。

第二条 各系教学管理干事负责缺、旷课统计,并做好记录和资料存档工作,教务处每学期末作为教学检查项目之一。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,分别给予下列处分:

(1)旷课10—19学时,给予警告处分;

(2)旷课20—29学时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
(3)旷课30—39学时,给予记过处分;

(4)旷课40—49学时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

(5)旷课50学时以上(含50学时),视为放弃学业,并劝其退学。

对旷课违纪学生的处理,由各系每月末提交教务处,教务处会同学生处审查后提交学院审批发文。

第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,必须在考试前两周办理缓考手续,缓考由学生本人或委托他人办理,需提供相关证明并填写《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缓考手续单》,经学生所在系和教务处审批后,学生可参加该门课程的学期(第一次)补考。无故不参加期末考试者,取消该课程学期(第一次)补考资格。无故不参加学期(第一次)补考者,取消该课程的下一次补考资格。毕业前无故不参加第六学期补考或补考成绩不合格者,做结业处理。

第四条 学生考试作弊除按《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补充规定》给予纪律处分外(发生违纪行为给予留校察看,情节恶劣开除学籍),期末考试作弊者,取消该课程学期(第一次)补考资格。补考作弊者,取消该课程其他补考资格,并做结业处理。英语AB级、计算机应用能力等测试作弊者,取消参加院内能力测试资格,如毕业前未能在学院考点取得相关资格证书者,做结业处理。

第五条每学年补考后仍有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,给予留级处理;各学年累计有六门课程不及格者劝其退学。学生在留级期间,有违反校纪校规或影响课堂教学者,将随时劝退。如有上述情况,学生所在系必须及时通知家长。

第六条课程的成绩评定实行百分制,课程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两部分构成(教学改革试点课程总成绩根据试点方案的相关规定执行),对于安排期末考试的课程成绩原则上按照平时占50%,期末占50%执行。其中期末考试成绩以期末考卷成绩为准。平时成绩主要包括学生课堂考勤(占50%)、理论与实践测试(占40%,包括课堂提问、测验,实验实训及作业)、学习表现(占10%)。

此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,与原《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管理办法》不相符之处,以此规定为准执行,解释权归教务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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