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

2016年06月23日 16:41  点击:

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

为了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,树立良好教风学风,促进教学工作标准化建设,特制订本规定。

一、教学事故认定及其等级划分

(一)三级教学事故

1.老师上课无正当理由迟到或早退,时间在5—10分钟之内。

2.擅自调动教室,造成教室使用冲突。

3.公共教室或公共教学设施因管理人员迟到、早退或管理不善而影响教学秩序。

4.因管理人员疏忽,未将停课、调课情况及时通知有关教师、学生而影响教学。

5.上课时对学生违纪置若罔闻,导致课堂秩序混乱。

6.该布置作业的课程,教师1个月不布置或批改作业。

7.监考人员迟到、早退,无故延长考试时间或监考人员不负责任,造成考场秩序混乱。

8.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上报学生考试成绩,或影响成绩登录。

9.不按规定保存试卷,造成1年内试卷无法查阅验证。

10.考试前事先圈定、缩小复习范围,或试卷无评分标准。

11.不按规定及时交纳各种教学文件。

12.上课时携带教学文件、资料不齐(授课计划、教师工作手册、考勤表、学生成绩册、教材、教案、课程标准或实验实训标准)。

(二)二级教学事故

1.未经批准,擅自调课或私自代课。

2.上课无故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上(含10分钟),半节课以内。

3.未办妥请假手续,不参加有关教研活动或会议,造成不良影响。

4.不按教学计划授课,造成教学内容混乱;或未制订学期授课计划;或不执行或擅自变更授课计划,严重影响教学进度(进度差大于课程周学时数);或未编写教案。

5.教学不负责任,讲课常出错误,该布置作业的专业主干课等课程长期不布置或不批改作业(两个月或以上)。

6.试卷命题粗糙,有严重错误,影响学生考试成绩。

7.在规定时间内,试题未及时拟制、校对、试题保管等未按规定执行,影响正常考试。

8.对学生考试违纪不闻不问或徇私舞弊,监考期间携带通讯设备且不关机。

9.上课使用手机等通讯器材。

10.上课或课后对学生进行宣传或开展商业活动。

11.在课堂中宣扬有违我国法律和道德的内容;课堂教学内容和党的方针政策不符,或散布其它不健康的、不利团结的、不利于学院稳定和发展并导致一定负面影响的言论。

12.教材征订人员漏订、少订教材,造成学生一周以上上课时间无教材使用。

13.未按专业标准开课且未办理审批手续的,造成教学秩序混乱。

(三)一级教学事故;

1.旷教(无故迟到或早退半节课以上)或旷工造成教学课时减少。

2.已有评分标准而擅自更改评分标准,影响公正、公平评分。

3.阅卷前后、成绩登录时接受学生礼物,私自给学生加分或因个人恩怨,私自给学生加分或压低学生成绩。

4.泄漏考核、考试内容,暗示、鼓励学生考试作弊,将考场情况对外发布。

5.默许、暗示或鼓励学生罢课闹事,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。

6.指导实习、课程设计时,纵容或默许学生伪造数据,支持学生弄虚作假。

7.实验、实习过程中,违反操作规程或指导失误造成学生受伤或财产损失的。

8.监考时擅离考场,造成考场混乱或大面积学生作弊。

二、处理办法

对三级教学事故责任人,由各系、部或其它直属教学单位进行批评教育,并每次扣罚当月课时津贴100元;在1学期内,累计发生2次三级教学事故者,第二次作二级教学事故处理;对二级教学事故责任人,当年考核不能评优、评奖,由教务处予以通报批评,扣发责任人当月课时津贴200元;在1学期内,累计发生两次二级事故者,第二次作一级教学事故处理;对一级教学事故负责人,各教学单位应及时将具体情况送教务处,由教务处对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,并扣发事故责任人当月课时津贴300元。对情节严重且认错态度不好者,学院将给予责任人警告以上的行政处分。

一级事故责任人,不得参加当年的高一级职称评聘、评优、评奖。该责任人当年的考核最高为基本称职。1年内,累计发生两次(或以上)一级教学事故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,该责任人年终考核一定为不称职,并调离教学岗位。二级、一级教学事故责任人的有关材料将存入其本人业务档案。

三、处理程序

教学事故发生后,各有关教学单位应指定人员调查核实,若属三级事故,由教学单位负责人撰写事故详细情况并注明具体处理意见,并报教务处审批。若属二级或一级教学事故,则由有关教学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撰写事故详细情况,由教务处填写处理意见,报主管院长审批。督导室或教务处检查过程中发现疑似教学事故行为,应向教学单位反馈并核实后,按上述程序进行处理。

四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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